華氣能療養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五章 職權
第六章 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八章 會計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氣能療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科學方法研究人體器官之組織與生理,人體內在與外在氣能之作用,進而瞭解人體生理之情況,藉氣能與推拿結合之技術,協助疾病之理療,冀能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之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人體器官組織與生理之研究。

二、氣與能量之研究。

三、拳法與氣結合之研究。

四、氣與推拿結合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氣與人體作用之研究。

六、辦理氣能相關技術之訓練。

七、會員互助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加入本會為會員。
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得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加入本會為家庭會員。家庭會員其應享之權利、應盡之義務與基本會員同。
未滿二十歲者,得經由資格審查通過並繳交常年會費,為本會之觀察員。觀察員以參加活動為主,而不具備任何表決權及提案權。觀察員於年滿二十歲時,得繳交相關會費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出席各種應出席之會議。

三、擔任本會指派或選派之職務。

四、按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繳納會費。

五、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有損及本會名譽之言行,經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檢舉,並經理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本會為學術研究團體,不接受任何有政治、商業色彩之演講、宣傳與餽贈,會員亦不得假借任何理由,邀請或代理執行上述行為,如有違反本條文規定者,經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檢舉,並經理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退會或申請保留時,得以書面或文字通訊,向本會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如連續二年不繳清常年會費,或因本章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事被除名或退會者,自然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一百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當選按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但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職權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本章程第三十四條各款經費來源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

五、議決年度預算、決算。

六、審議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年度審查報告。

八、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九、議決理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十、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一、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二、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退會。

二、審定顧問之聘請。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通過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六、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七、編造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八、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十、其他依本章程規定賦予之職權。

十一、遇有緊急或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二條: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理事、監事。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每人須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會員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含配偶),其入會費得減半
收取,但已經減免入會費者,不適用之。

二、 常年會費:會員每人每年得按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元,入會未滿一年者以殘月計算。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五條:本會會員被除名或保留會籍或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八章 會計

第三六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七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八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後,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為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四一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二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0六五五五號函准予備查。